马杭中心小学学科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骨干教师在治学中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学校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特设立学校学科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教师专业成长的引领机构。
第三条 学科委员会的各项活动遵循党的教育、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风尚,发扬学术民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科委员会组成人数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规模及实际需要确定,采用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五条 学科委员会委员应是我校有较高学术造诣、较丰富教育教学和科研经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的片级学科带头人以上的在职人员。校外委员作为特聘专家。
第六条 学科委员会委员采取本人自荐,有关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批准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 学科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以连任。换届时新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学科委员会委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学校的,其资格自行解除,缺额委员按程序递补。
第八条 学科委员会在审议具体议题时,可以设立相关的工作组。工作组由主任委员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指定学科委员会委员担任组长。
第九条 学科委员会由校长室确定一名副校长负责指导、考核,教务教科室协助。校长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委员进行解除或调整。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国内外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动态,研究校本的学校德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二)参与研究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规章、年度教育教学计划,参与学校发展重大决策的论证;(三)参与学校教师重点教科研课题立项和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审查评估;(四)承担学校委托的专项工作;(五)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与指导。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由学科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具体议题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完成学科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科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学校及其学科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优先获取学校发展相关的教育教学资料;
(四)优先获得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
(五)享受学科委员津贴,标准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学科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学科委员会的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科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指导骨干教师工作;
(四)主持学校重点课题或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五)向学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教育教学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建议;
(六)每学年开1次以上专题讲座;1节研究课;听课40节;召开师生座谈会一次以上;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增减;
(七)每学年交一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指定其他成员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科委员会工作组根据审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主任委员委托召开会议,并向学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审议结果。工作组可以聘请非学科委员会委员的校内外专家参加评议。
第十六条 学科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议程,由主任委员提出。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由教务教科室负责。会议通知和需要审阅的议题或材料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七条 学科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时,应当充分酝酿讨论,广泛听取意见。作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参加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科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时,与审议、评审的事项直接有关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科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会议讨论情况及委员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学科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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