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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杭中心小学校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11-30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盛永泽

马杭中心小学校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校财产管理,确保各类财产的有效使用,使财产的购置、保管、调用、报损等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本着勤俭办学的精神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务处是本校财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处室,负责财产的购入控制、报帐录入、使用分配、清查盘点、报损处理、对财产管理缺失的责任认定和对下级财产管理单位责权授予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在财产管理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本校的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产的使用处室是财产的日常保管、维护责任处室,处室主管对本处室所有财产的有效运转负责,并应保证处室全部财产的完整性。处室财产管理人员可根据学校总务处有效授权,行使财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校财产分技术设备类财产和非技术性设备类财产。技术设备类财产包括电子、电器、电机设备及车辆等;非技术性设备类财产包括桌、椅、箱、柜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财产为本校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在3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

第六条 财产购置按本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先申报后购置制度。有可替代闲置财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新的财产;申报手续不完备的财产不予登记入帐。

第七条 凡经批准购置的财产,技术性财产由各技术处室协助购置;非技术性财产一般由总务处负责购置,小件零星物品可由服务部自行购置。

第八条 财产由财产管理员负责分类编号、建帐、上牌。

第九条 财产管理员对新购财产,必须在购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以到货日期为准。财产管理员核对发票与实物无误后,记入财产台帐(内容包括购置日期、单价、名称、供应商等),采购人在台账“经手人”处签名确认。

第十条 财产管理员根据财产类别编制代码登记财产电脑帐,制作财产牌,在财产显眼处上牌。新购财产实行先上牌后使用。

第十一条 为提高财产使用效率,财产管理员可以凭总务处统一印制的有效凭证调动辖权范围内的各类财产,使用处室不得拒绝;如缺少有效凭证的,使用处室可以拒绝调动;如财产管理员未按规定程序调动财产、使用处室也未加拒绝、造成财产管理失控的,总务处将追究双方责任。

第十二条 财产调拨、维修、转移需填写“财产调拨(维修)单”和一式三联的“财产交接单”,财产移、接交双方凭盖有总务处印章和该级财产管理员签名的财产调拨(维修)单交接财产。交接时,应准确填写内容,无误后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第一联移交人作调出财产依据保管,第二联接交人作移入依据保管,第三联财产调拨入当天交总务处财产管理员作调帐依据。财产调拨、转移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追究调拨人和保管人责任。

第十三条 财产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交接时财产保管员提供该处室财产清单,移、接、监交三者逐一清点实物与清单相符后,在一式三份清单上签名,移、接、监各一份。

第十四条 因财产维修、保养确需调出使用处室的,技术处室开具财产调拨(维修)单交调出处室,待维修完毕后,由使用处室在维修单上签字,将财产调回。未办手续追究维修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技术职能处室按照处室职责负责保管闲置的技术性财产,同时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以便于财产等到充分利用。非技术性闲置财产由总务处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技术性设备财产由各技术处室落实维修:非技术性财产损坏需维修的,使用处室应及时报告财产管理员,予以落实维修。

第十七条 财产使用处室在做好日常保管工作的同时,且必须每学期一次对本处室所有财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牌三者相符。对闲置、需报损、无牌财产、帐实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报告财产管理员。盘点、清查情况在财产清单上作好记录并保存。

第十八条  总务处对各级财产管理处室的财产管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抽查;学期终了会同相关处室对全校财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第十九条  宿舍财产由各宿舍住宿人员共同负责保管,不得任意拆卸、更换或搬离所在宿舍。

第二十条  总务处对每月新增的各类财产进行核对,不符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由于技术革新淘汰的财产或盘点发现的短缺、损坏财产应及时做好财产裁减、报损工作。财产报损、裁减程序由财产所在处室提出,财产管理员同意,经技术维修处室鉴定,总务处财产管理员、主管签署意见,经有效审批同意后,由总务处会同处室处理该财产,凡能出售的,由服务部收回残值,不能出售的,由总务处作废弃品处理,同时从财产帐面上清除。

第二十二条 财产人为损坏(丢失),由损坏责任人承担损坏(丢失)赔偿责任,损坏责任人不能确定的,由该财产使用处室主管承担损坏(丢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总务处牵头,协调有关处室共同鉴定后作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先购买后申报的,新购财产未在3天内报总务处登记的,财产闲置、维修调拨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移入、移出双方),财产管理员变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对闲置、需报损、无财产牌及帐实不符等情况不及时报告总务处的,任意变动宿舍财产的,未按财产报损(裁减)程序办理报损的,均违规;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未及时报总务处财产管理员调帐的,未按规定时间进行财产清查、盘点的,新购财产未上牌先使用的,均属违规。

第二十五 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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