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若因未尽职履责或管理不当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是指由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引发的实验室安全潜在风险,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情况。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开展或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五)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等);
(六)未按规定储存、使用、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高压气瓶、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
(七)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八)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落实、组织、督促整改;
(九)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十)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突发性安全事件。根据造成的后果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一般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损伤,财产损失不高于10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查封实验室的行为。
(二)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50000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财产损失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财产损失100000元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年度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
(五)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追究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内处分的有关准则和条例执行。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责令实验室即时整改,经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的,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力的,进行校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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