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故事学法律系列(一)
不该送出的礼物
一天下班回家,小德妈了翻抽屉,发现少了一千元钱,大吃一惊,怎么也想不起来这钱是什么时侯花的。就在这时,小德回来了,还是班主任把他送回来的。原来教师节马上就要到了,小德一直在琢磨着该送给老师一件什么礼物,才能表达自己的感激之心。一天,他忽然发现妈妈的金项琏很漂亮,心想:如果买条金项琏送给老师,老师会不会更喜欢我呢?于是小德说干就干,中午就偷偷从家里拿了一千元钱,跑到商店买了一条金项琏。
老师一面把项链交给小德妈,一面对小德说:“你的礼物太贵重了,老师不能要。下午之所以先收下,是怕你给弄丢了,现在可以完好无损地交给你妈妈了。其实老师并不需要学生送礼,老师最想得到的礼物,就是你们能全面发展、茁壮成长!”
等老师走了以后,小德妈犯难了,这项链是多余的,能去商店退吗?
正在小德一家一筹莫展之时,小德的好朋友法律通来找小德玩。
法律通听了小德妈叙述的经过,分析道:“应该可以退货。小德是未所年人,属于民法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应该与自身的智力状况、年龄相适应,这次小德购买项链的花费过大,而父母又不在买卖现场,并且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
“那看来就能退了呀?”小德妈高兴的问。
“对。但还要跟商店商量一下,最好别出现不愉快的情况,不管怎么说,小德做这件事也是欠考虑的。”
“下次我再也不做糊涂事了!”小德不好意思的说。
“那咱们现在就去商店吧”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额方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