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4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12月2日—8日也将迎来第一个“宪法宣传周”,12月也是我区第三个“法治宣传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及区法宣办《关于开展2018年全区“宪法宣传周”暨“法治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宪法宣传周”暨“法治宣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二、时间安排
12月
三、宣传重点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以宪法修正案为主要内容,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宣传党的领导是宪法实施的最根本保证,宣传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宣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认真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要深入宣传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生动实践,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和其他党内基本法规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大力宣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根本;大力宣传党章的基本内容,宣传党的性质、指导思想、纲领任务、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宣传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尊崇党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大力宣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制度,引导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少数”,进一步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活动安排
1.组织教师参加“全省宪法知识网上闯关竞赛”活动。12月4日开始,省法宣办、司法厅在“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平台开辟竞赛通道,请老师积极参与,区法宣办将定期通报参赛人数。
2.组织教师关注推广“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关注方式:打开微信——通讯录——新的朋友——添加朋友——公众号——输入“中国普法”(或zg_pufa)关注。
3.组织全体学生“宪法晨读”活动。
(1)升旗仪式,由大队委员进行专题演讲。
(2)夕会课,完成“宪法晨读”内容。由班主任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
(3)登录普法网,参加网络上的学习活动。
4、在五六年级学生和家长中开展《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和知识竞赛活动》
5.创新宪法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12月2日至8日,学校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将宪法教育有机融入知识竞赛、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情景剧、专题讲座、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创新利用新媒体渠道,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体验。
6.加强活动保障。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部、各教师要高度重视,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展示活动风采,形成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
马杭中心小学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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