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情能力”,简单讲就是设身处地地认知和理解别人的处境、感情的能力。中国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训,强调的实际上就是这种能力。我们今天要塑造青少年的健全人格,培养他们与他人“共情”的能力,就是要培养他们爱的能力。要让他们痛切地认识到,因为我有所爱,因为我不想给自己制造痛苦,所以我就要“爱吾爱以及人之爱”、“痛吾痛以及人之痛”,就不能让他人失去所爱,不能给他人制造痛苦。一个人只有真实地感受到他人的痛苦,才能像珍爱自己的生命一样去珍爱他人的生命。 教会孩子“痛吾痛以及人之痛” 潘洪其 为了享受打人时的“快乐”,四名少年(其中三人未成年)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在拆迁房内避雨的浙江来京妇女丁某暴殴、虐待致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轰动一时的“双胞胎携女友虐杀妇女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其中三人有期徒刑9年至17年,判处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双胞胎老大无期徒刑。 与对方既没有深仇大恨,也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仅仅因为“闲得没事干,为了图乐”,“在打人时,看到对方痛苦的样子,心里痛快”,四名少年就将无辜的丁某活活打死,如此惨无人道的恶性案件,让人实在不忍与闻。是什么原因让这四名稚气未脱的少年变成了凶残暴戾的杀人犯?又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在几乎“毫无来由”的情境下悍然下手夺人生命? 应当看到,四少年无端虐杀妇女案并非极端罕见的孤例:在互联网上稍加搜索,不难查找到以下类似案件:2003年5月,重庆永川区五名少年在城里闲逛时,为寻求刺激,把一名拾荒人员反绑并用麻袋套牢,对其疯狂殴打致死;2006年6月,陕西省丹凤县16岁少年褚某,因嫌弃一名流浪汉在亲戚饭店门口转悠,竟用铁棍、菜刀将其打死…… 简单罗列这些情节大同小异的案例没有多大的意义,简单地把这些青少年的“漫不经心”的暴行归咎于他们不学法、不懂法,也没有多大的意义。也许,我们必须深入到人性、道德和良知的层面,认真反思长期以来在生命与爱的教育上存在的偏颇与缺失,才能找到更为本真的答案。 中国历史上发生过太多的战争、动乱、流血冲突,“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孟子·离娄上》),这样一部被学者形容为“相砍史”的历史教材,能在我们的国民性格中培植下多少尊重生命、敬畏生命的文化基因呢?此后,无论是长达十年的以“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为核心的斗争教育,还是进入信息时代、网络时代后各种暴力、血腥信息符号的强化熏染,都令我们原本就残缺不堪的生命教育雪上加霜。我们的教育中缺少对生命本质的认知与体悟,缺少对于欣赏生命、保护生命、充实生命和发展生命的引导。鉴于此,我们必须反复强调,人的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的存在,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都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与尊严,必须让每个青少年都认识到,打死人,不管他是拾荒的,还是乞丐,都是一桩不折不扣的天大的罪行。 专家认为,北京这四名少年“在打人时,看到对方痛苦的样子,心里痛快”,说明他们缺少“共情能力,就是要培养他们爱的能力”。所谓“共情能力”,简单讲就是设身处地地认知和理解别人的处境、感情的能力。中国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训,强调的实际上就是这种能力。我们今天要塑造青少年的健全人格,培养他们与他人“共情”的能力,就是要培养他们爱的能力。要让他们痛切地认识到,因为我有所爱,因为我不想给自己制造痛苦,所以我就要“爱吾爱以及人之爱”、“痛吾痛以及人之痛”,就不能让他人失去所爱,不能给他人制造痛苦。一个人只有真实地感受到他人的痛苦,才能像珍爱自己的生命一样去珍爱他人的生命。 生命与爱的教育缺失,酿下了这一个个沉重得令人窒息的悲剧,作为施害者的这些“无知无畏”的青少年,其实也是可悲可叹的受害者。为了永远告别这样的悲剧,我们必须高扬起“生命”和“爱”的大旗,和青少年一道,共同创造出一个更加人性和人道的教育环境。 (选自2008年1月28日《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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