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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文字材料中规范使用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05月26日     点击次数:     作者:杨红霞      来源:本站原创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使用序号、标点、汉语拼音,提高全体师生在文字材料中的用字用语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标准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学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一、公文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 ]”而不是用“()”。

   如:常语(200520号(错误)

   常语[2005] 20号(正确)

   二、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2.“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

   3.“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三、年份的正确用字

   年份如用“二○○五年四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英文“O”或数字“0”,可在WORD文档中插入日期。(注:在“智能ABC”输入法中,键入“i0”就可以打出“○”)

   四、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句子开头的字母大写;诗歌每行开头的字母大写;专有名词的第一个字母大写;专有名词和普通名词连写的,第一个字母要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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