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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议事规则 (试行) 《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议事规则(试行)》内容包括《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和《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两个议事规则。 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等),以及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共常州市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对于需要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执行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及相关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学校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材政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学生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5.学校教育教学评价、监测、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6.校级及校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人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支部管理的干部的选拔任用;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人才激励保障的重要政策措施,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的政策、方案和重要举措; 5.教职工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需要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形成会议制度。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部委员到会。党支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支部书记请假。 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支部委员会议,议题相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支部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涉及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等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校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议题由党支部委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党支部委员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支部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支部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决策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支部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班子成员或相关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发展中心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支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包括对党支部委员会议议事规则解释权、施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展中心负责党支部委员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发展中心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及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责定位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中共常州市武进区马杭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执行学校党支部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学生培养、教学研究、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等内容。对需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支部委员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学校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材政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德育和思政课建设、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等重大事项; 2.涉及学生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工作中的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方案; 4.学校人才工作规划等重要事项; 5.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建设、合作和采购项目安排等,以及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6.学校教育教学评价、监测、教研、评定工作、课程实施和教材使用监测中的重要事项; 7.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校级及校级以上评优评先推荐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8.弘扬教育家精神、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和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9.教职工岗位评聘、考核、晋升、绩效工资方案,以及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1.学校党支部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支部委员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人才、教职工队伍建设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6.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7.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8.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师生集体外出教育教学活动、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建设等重要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重要事项; 10.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列席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会议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委员成员可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代表等列席。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经校长同意后方可上会。党支部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校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以及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学校发展中心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则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解释权、施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发展中心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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